帐号: 密 码:
忘记密码 注册新账户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 本站新闻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读 | 退税基础 | 生产退税 | 免费咨询
外贸退税 | 退税会计 | 退税筹划 | 税案评析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正文 站内搜索:
加工贸易的关税优惠和免证优惠
来源:考试大 作者: 日期:08-05-07

  (一)进料加工的关税优惠主要有:
  ⑴专为加工出口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出口关税。
  ⑵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完全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角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予以免税。
  ⑶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边角米,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
  ⑷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产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百分之二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免税。
  (二)进料加工的免证优惠:
  进料加工项下的料、件,属进口配额许可管理的,除羊毛、棉花、植物油用食糖外,免领货物许可证,海关凭《登记手册》和进口合同验放;加工出口的成品,如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向海关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三)来料加工的关税优惠和免证优惠主要有:
  来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以及加工返销出口产品,海关准予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并对下列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验放:
  ⑴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用于加工返销出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
  ⑵进口属于加工装配项目所必须的机器设备、产品检验仪器、安全和防治污染设备、装卸设备;
  ⑶进口合理数量的用于安装、加固设备的材料;
  ⑷进口直接用于企业加工生产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
  加工成品出口时,海关免征出口关税。
  (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属于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方式的,由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海关办理免税手册,核发手册,口岸海关凭设备手册验放。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热门点击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82 5869729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