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在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中,有44项涉税审批项目被取消,有6项涉税审批项目保留下放。对于这些原涉税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逐项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行政许可法》于去年8月27日正式颁布以后,国务院启动了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目前,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是:取消44项,下放6项,保留54项。在保留的54项中,许可项目6项;非许可审批项目48项。 为防止取消审批项目之后出现管理空白,国家税务总局对取消和保留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逐项制定了管理措施。据了解。这次公布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政策的法定条件,由纳税人自主适用、自行申报,并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证明;二是强化税收日常管理。税务机关要采用事后备案、典型调查等多种形式,做好对纳税资料的统计分析和评估:三是加强事后监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采用书面评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各级税务机关除了认真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各项后续措施,还要不断深化征管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对48项保留的非许可审批项目,也必须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逐步规范。总的原则是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尽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目前,国务院准备就非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实施等问题作出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在研究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在此之前,对非许可审批项目暂时按照现行办法实施,但各地可以先行试点,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力争早日规范所有审批项目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