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调整方案10月13日终于揭开面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将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新规定执行。 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 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此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符合退税率调低到13%或11%)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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