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 码:
忘记密码 注册新账户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 本站新闻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读 | 退税基础 | 生产退税 | 免费咨询
外贸退税 | 退税会计 | 退税筹划 | 税案评析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正文 站内搜索:
取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指日可待
来源: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作者: 日期:04-04-06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其“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专用税票)自1994年恢复使用以来,对防止出口骗税、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精神,方便纳税人,提高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效率,在金税工程二期日益完善和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2月30日出台了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时,一律取消其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审核及逐步取消纸质专用税票的政策,即从“两单三票”逐步转向“两单两票”。

自2004年1月1日起,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时,除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等纸质退税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专用税票只审纸质单证,不再对审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纸质税票将随金税工程与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信息共享机制的稳定以及配套政策的完善而逐步取消。

对于部分出口货物,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仍应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税票与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三)应退消费税的。

对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应纳消费税的货物,主管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录入并上传所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总局将继续按月下发上述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

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消息,将延期取消纸制票,敬请关注。

参见:国税函[2003]1392号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热门点击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82 5869729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