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税局发出通知称,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这份通知主要是转达今年5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精神。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以前企业出口退税必须要有出口的发票和出口的税票,今后无需出口税票,这对广大的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