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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浅论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
来源:不详 作者: 日期:08-08-05


   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在实务中常常引起争议,该问题十分重要,但在我国公司法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的称谓尚未统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称为“转让出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称为“出资比例”,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称为“股份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通称为“股权转让”。房地产企业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分析房地产企业的股权转让问题,对于股份制的房地产企业和上市房地产企业在公司理论上雷同,特殊的法律问题另行讨论。
  实务中股权转让的价款确定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额确定,可称为“出资额法”。例如A公司有甲、乙两个股东,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出资510万元,乙出资490万元,甲股东占有51%股权,乙股东占有49%股权,现乙股东欲转让其49%全部股权,按照“出资额法”,乙股东转让其全部股权的价款就是490万元。第二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公司资产评估后价格确定,可称为“评估价法”。例如大连某公司在1996年公司注册登记时注册资金1000万元,2003年公司股东张某要转让其股权时,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近2个月时间的评估,其资产为22600万元,负债为5800万,此时张某转让股权价格便以评估结果作为依据进行确定。第三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对于股权转让价款的“协商价法”在实务中极其常见。例如,某服装加工公司股东王经理在公司注册时的出资额为30万元,占60%股权,现该公司已发展成为行业龙头企业,拥有净资产2000多万元,而且公司发展前景极其远大,王经理要转让其股权,经协商,股权价格确定为1800万元。从“协商价法”可以看出,股权转让价格按“协商价法”确定相对科学,因为无论“出资额法”,还是“评估价法”,均反映企业资产的原有和现有资产价格,而股权的价值不仅体现企业资产的历史和现状,主要还应体现企业的未来收益,因此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应考虑企业的动态盈利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协商价法不适合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对于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需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对于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时,由于可能存在在建工程的价值评估和未来收益问题,存在商品房销售采用按揭贷款方式,房地产企业与按揭银行间事先签有回购协议条款,购房者能否在10年至20年间的还款期限内完全履约,存在商业利益风险问题,房地产企业现有土地、房屋价值走向如何,等等问题,应根据房地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科学评估,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最后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taxlawyers.com.cn/fw/22181.html
,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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