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天永:税务行政诉讼的审查和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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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不详 作者: 日期:08-08-04 |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3)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4)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5)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6)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7)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43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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