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 码:
忘记密码 注册新账户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 本站新闻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读 | 退税基础 | 生产退税 | 免费咨询
外贸退税 | 退税会计 | 退税筹划 | 税案评析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华税观点 >> 正文 站内搜索:
刘天永:税务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
来源:不详 作者: 日期:08-08-04

     税务行政诉讼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包括: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4)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5)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7)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8)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9)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转载请注明来源。)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热门点击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82 5869729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