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
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可以计入的企业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服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收入等,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科研与开发活动的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
技术承包净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承包、技术工程所获得的净收入;
3.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新产品所获得的收入。
详见
http://www.taxlawyers.com.cn/gx/11518.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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