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由于新会计准则未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确认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因此不会影响到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及分类,同样也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纳税。
(二) 新会计准则及所得税会计对固定资产的计价基本相同,都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但对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等处理方法不一样,对企业的纳税额影响很大。
(三) 在计提折旧的范围上,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除了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有差别外,其余完全相同。但两者在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方面的划分标准依据不同,会对企业的纳税额产生短期波动,但从长远上看,两者是平衡的。
(四)对于已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要求不再计提折旧。而税法上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在税法上仍然可以计提折旧。因此,提取全额减值准备会对企业的纳税额造成影响,减少纳税额。
(五)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按期对固定资产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为了加强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反映其资产的价值,使其更符合资产的定义。但税法上要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如果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并确认损失。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只有由于发生了永久性损坏的原因导致的资产减值,税法才予以确认,且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因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会对企业的纳税额产生影响。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税务律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taxlawyers.com.cn ,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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