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 码:
忘记密码 注册新账户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 本站新闻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读 | 退税基础 | 生产退税 | 免费咨询
外贸退税 | 退税会计 | 退税筹划 | 税案评析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华税观点 >> 正文 站内搜索:
刘天永:关注破产清算企业的税务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08-05-16

 

一、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法院牵头组成管理人(即清算组),各债权人向管理人(即清算组)申报债权。按照新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可见所欠税款优于普通债权受偿,否则违法分配财产会引起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引起清算组的关注。
  二、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后续的债权债务清理,如需要开具发票,应当由清算组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使用。
  三、如果有破产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组应当负责在清算结束后负责申报,不得逃避责任。
  四、处置破产存货应当缴纳增值税。一是公开拍卖转让,用转让所得按法定程序清偿债权;二是经评估后,直接裁决给相关的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两种情况都应缴纳增值税这是没有疑问的。
五、关注破产固定资产的处置,如果销售价格低于原值的不缴纳增值税,销售价格高于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
六、注意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和撤消权的行使,确保破产分配的公平受偿。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 ,转载请注明来源。)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热门点击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82 5869729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