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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境内企业境外借款的管制规定
来源:不详 作者: 日期:08-11-10

对于境内企业向境外借款,按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 28 号)规定“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 30% 以下的罚款。”其中对外资企业违反规定的按照《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 [2004]42 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三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应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境内企业向境外借款,形成外债,在中国是受管制的。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企业持有有关借款合同等材料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判断境内企业支付境外关联方利息支出的时候,在判定是否符合资本弱化的防范规定,是否符合借款费用扣除的一般规定,还需要判定是否符合外债管理规定,具体包括:

1 )在列支向境外关联方利息支出时,应明确企业提供外汇管理部门相关外债管理资料如相关批文及外债登记资料。

2 )对于违反外债管理规定,擅自借款或超过借款额度的形成的利息支出,应会同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 www.taxlawyers.com.cn, 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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