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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由广东省新规定看企业研发活动与研发费用
来源:不详 作者: 日期:08-11-10

一、研究开发活动

(一)研发活动范围

所指的研究开发活动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产品、技术和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包括新产品研究开发、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新工艺研究开发。

(二)不属于研发活动范围

    下列各项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1 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 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

3 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4 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5 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

6 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三)研发活动认定

1. 政策范围

第五条 研究开发活动要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属于国家和广东省限制和淘汰禁止类的产品、技术、工艺项目,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2. 认定要件

    第六条 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应该是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同一研究开发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研究开发项目有关技术参数(标准)优于或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等技术参数(标准);

2 研究开发项目有关获得新知识、创造性的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3 研究开发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究开发活动形成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二、研究开发费用

(一)定义

研究开发费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具体范围

在研发费规定范围,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08]362 号)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主要差别在“外部研究开发费用”项目上。

国科发火 [2008]362 号,财企 [2007]194 号,财税 2006 88 对研发费归集的比较详见站内精华。

1. 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注:国科发火 [2008]362 号对研发人员的规定

人员类型

   范围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

  研究人员

   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2. 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

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注: 1.   新增建筑物折旧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

 2.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4. 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 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 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 80 %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注: 1. 强调委托境内研发

     2. 委托研发按 80% 打折

8. 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 10 %,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规定  

费用扣除标准

以上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拨款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 www.taxlawyers.com.cn, 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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