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部分行业(部门)征免税
第二节 其他行业征免税
六、医疗卫生单位
(一)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1999年4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
(二)血站供应医院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1999]264号)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1、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3、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4、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1999年10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64号)
(三)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0]42号)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7月1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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