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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增值税筹划教程(二十六)
来源: 作者: 日期:08-01-03

第七章 减税、免税

第三节 具体规定

一、民贸企业“先征后返”

(一)2000年底以前的民贸企业政策(财税[1997]12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精神,为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现对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增值税。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2、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政策。

3、上述减免和返还的税款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在此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民族贸易县范围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1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

(二)2005年底以前民贸企业政策(财税[2001]69号)

为进一步发展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族贸易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1、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2、上述企业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仍可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3、上述减免和返还的税款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在此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民族贸易县范围执行。

4、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2001年4月2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

(三)民贸企业优惠政策执行范围(财税[]2001167号)

你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鄂国税发[2001]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关于租赁和承包给他人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精神,在“十五”期间,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仍可享受国家对民贸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租赁和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可按文件规定享受国家对民贸企业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加油社不属于民族贸易企业的范围,因此,不能享受民贸和供销社企业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2、关于民贸县在非民贸县设立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精神,国家对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仅限于民族贸易县境内设立的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民贸县在非民贸县设立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1年10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167号

(四)06-08年民族贸易县优惠政策财税[2006]103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

在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和边销茶定点企业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同时废止。

2006年8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二、边销茶

(一)定点企业和经销单位边销茶免税政策(财税[1994]60号)

对国家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1994年10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60号)第三条

(二)边销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00年底(财税[1998]33号)

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00年底前继续执行:

《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1998年4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8]33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边销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05年底(财税[2001]71号)

经国务院批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2001年4月2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

(四)06-08年边销茶优惠政策财税[2006]103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在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和边销茶定点企业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同时废止。

2006年8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三、飞机

(一)支线飞机免税政策(财税[2000]51号)

为支持我目支线飞机的生产和运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产支线飞机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通知如下:

1、自2000年4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包括运十二、运七系列、运八、运五飞机)免证增值税。

2、对生产支线飞机所需进口尚不能国产化的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另行通知。
2000年4月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0]51号)

(二)维修飞机劳务超税负即征即退(财税[2000]102号)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2000年10月1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四、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财税[1994]060号)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1994年10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60号)第二条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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