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稽查案件定性
第一节 虚开发票及接受虚开发票
一、《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中的规定
(一)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发票管理办法》36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二)造成他人少缴税款(《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 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3、填写项目不齐全;
4、涂改发票;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开具作废发票;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11、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2、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4、自选填开发票入账;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
www.taxlawyers.com.cn ,
转载请注明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