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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增值税筹划教程(十七)
来源: 作者: 日期:0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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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二节 征收率

一、基本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简易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三)简易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 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四)固定业户到外地销售货物(国税发[1998]20号)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4条中“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地应纳税额中扣减。”暂修订为:“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998年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
二、征收率调整

(一)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改为4%(财税字[1998]113号)

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1998年6月1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二)调整特定货物简易征收征收率(死当、寄售物品、销售旧货、免税商店)(国税发[1998]122号)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1998年8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

三、部分货物征收率

(一)小水电、若干建筑材料、生物制品简易征收(财税[1994]4号文件)

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除生产上列货物外还生产其他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上列货物应纳税额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 当月全部 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
= ×————————————————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销售额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如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在“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此种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1994年3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4]004号)第四条

(二)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1]198号)

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001年12月2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第三条

(三)小水电简易征收增值税具体规定(国税函[1998]843号)

你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1998]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4号)中第四条所规定的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下小水电企业。

2、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既销售自产电力,又转售大电网电力的,只能选择一种征税办法就其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征收率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办法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1998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

(四)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国税函[200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6年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

(五)自来水简易征收(财税[1994]14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1994年4月1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4号)

(六)自来水简易征收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国税发[2002]56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由于深化企业改革,许多地区的自来水企业进行了改组改制,将水厂从原自来水公司分离出来,进行独立核算。为了减轻自来水行业因改制后增加的税收负担,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公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经所属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发票金额
不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

2002年5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

(七)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寄售业销售寄售物品(财税[1994]26号)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本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1994年5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九条

(八)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国税发[1999]40号)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2、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1999年3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九)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国税函[1999]191号)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1999年4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

(十)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国税函[1999]2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参加展览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这些外国企业来华时间较短,属于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且销售的展品或商品数量有限,因此,对上述销售展品或商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999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

(十一)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国税发[2000]37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0年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 www.taxlawyers.com.cn , 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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