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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资生产企业及
1993年
12月
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照《通知》的规定,一律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并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企业仍按财政部(
93)财会字第
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采购会计处理,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借记
“产品销售成本
”科目,贷记
“产成品
”等科目;企业应按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
“产品销售成本
”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企业应在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科目下增设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专栏,记录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项目,贷记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科目,对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退税,企业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科目。
1995年
6月
28日
《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
[1995]21号)第二条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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