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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调整没有“过渡期”怎么办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海峰 日期:07-07-27

  在2006年9月进行的退税率调整中,给已签订合同的出口企业3个月的过渡期,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出现了很多虚假合同,影响了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效果,也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要政策目标,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2007年6月19日的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但为了让企业有提前准备的时间,这次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了一定时间对社会公布。

  由于没有设置过渡期,此次调整将给出口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企业当前执行的合同和未来几个月内即将执行的合同都将面临着利润的损失,有些合同企业执行还可能造成亏损,甚至合同无法执行,使出口企业信誉受损,有些可能还会直接面临诉讼等等,这些对一些规模较小或利润率较低的企业将会面临严峻的考验。

  出口退税作为一个调控宏观经济的手段,近年来不断进行调整,退税率的调低和调高,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是企业发展的风向标。此次政策调整,释放了国家产业结构、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明确信号,引导企业减少“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减少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加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从而引导企业调整投资方向,避免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为此,出口企业应该充分了解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利用此次调整进行企业产业结构的优化。

  第一,出口退税政策本是鼓励企业出口,但比较多的企业利用出口退税的空间竞相压价,造成部分业务利润率不高。退税率降低了,很多企业利润空间大大减小,而实际上,我国部分产品的出口价格比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低,出口产品价格上涨一些,对外商仍有吸引力。在已有的订单消化以后,企业可以通过涨价将退税率降低的损失部分转嫁出去。

  第二,出口企业应摒弃原有生产经营模式,继续加强对新产品的研发,走品牌化、高端化、精品化路线,提升产品附加值,提高产品利润空间,可有效缓解由于退税调整对公司造成的冲击。

  第三,出口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要经常了解国家政策的方向,应时刻作到未雨绸缪,如与客商协商或签订合同时能将退税率的调整和汇率变动等因素考虑进去,在退税政策调整时企业就可以轻松应对,防止了退税政策调整造成企业业务的亏损。

  第四,按照退税政策调整的文件要求,新退税率将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企业已经签订正在执行期的合同,应尽快在7月1日前执行完毕,确保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进行退(免)税。对于7月1日前签订的属于备案范围的船舶、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7月20日前及时到退税机关进行备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退税。

  这次退税率调整后,有很大一部分商品已经取消退税,更大一部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比较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对“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五种情况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计税公式为:“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内销税额,小规模出口企业以征收率代替税率来进行计算。

  在文件中对计提销项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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