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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031号最新诠释V2.0:注12 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率问题的解释4
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作者:庄树强 作者: 日期:05-01-04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第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文件规定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应适用的退税率另行通知。

五、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内销售、采购,视同出口准予退(免)税的货物,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并办理“免抵退”税或“免抵”税款,应计算“不予免抵税额”,并转入成本。

不予免抵税额=普通发票列名的销售额×(销售货物的征税率—销售货物的退税率)

六、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第一条至第三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第四条、第五条以销货方普通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2003年12月2日   财税[2003]238号)

    30、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鼓励农药出口,现将农药出口有关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3]1158号)。

    31、调整如下产品的2003年出口退税率文库:

    1.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将“每平米重≤250克玻璃长丝平纹织物(宽度超过30厘米,单根纱线细度不超过136分特”(海关商品码70195200)扩展为: “其它”(海关商品码701952001),增值税征税率17%,增值税退税率13%;“电子级玻璃纤维布”(海关商品码701952008),增值税征税率17%,增值税退税率17%;

    2.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将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其他烟草” (海关商品码24012090)的增值税征税率调整为17%,增值税退税率13%。

    3.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将“均化或再造烟草” (海关商品码24039100)的增值税征税率调整为17%,增值税退税率13%。

    4.自2003年4月18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将“茴香油” (海关商品码33012930)增值税征、退税率调整为:增值税征税率13%,增值税退税率5%。2004年退税率文库仍按此执行。

    二、调整如下产品的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

    1.自2004年4月2日至2004年12月31日间,暂停“磷酸氢二铵”(海关商品码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2.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4年12月31日间,暂停“尿素”(海关商品码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3.自2004年5月24日起,停止焦炭及半焦炭(海关商品码27040010)、炼焦煤(海关商品码27011210)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4.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将“提炼豆油所得的其他固体残渣”(如豆粕, 海关商品码23040090)征、退税率调整为:增值税征税率13%,增值税退税率13%。

    5.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将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其他烟草” (海关商品码24012090)的增值税征税率调整为17%,增值税退税率13%。

    6.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将“均化或再造烟草” (海关商品码24039100)的增值税征税率调整为17%,增值税退税率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4]969号

    3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中规定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税政策应适用的退税率另行通知。经研究,为扩大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现决定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暂继续按照法定征税税率计算“免抵”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15号)

    33、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的IT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手持(车载)无线电话、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系统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具体产品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O04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00号)。

    34、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恢复桐木板材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号为44079920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率为13%;

    二、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2004年12月22日 财税[2004]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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