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以下简称使领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执行时间:1995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1994]财税字100号 对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极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中国产物予以退还增值税。其范围包括: 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 驻华使(领)馆及其馆长住宅在中国市场购买的自用建筑装修材料及设备; 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自用中国产汽车; 驻华使(领)馆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单位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具体包括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录像机、音箱及其他大宗办公用品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1号)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 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特定的中国产物品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1号)的规定,享受退税办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1号) 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所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认定的保税区。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 《规定》要求,自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对文件下发之前已发生的业务是否给予退税的问题,我们认为,凡1995年7月1日以前经保税区报关出口的货物,区外出口企业如能提供货物运到保税区、再从保税区出口的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和其他有效的出口退税凭证,在核实该批货物确定未由区内企业办理退税的前提下,对区外出口企业可予以退税。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79号针对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通知如下: (1)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送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执行日期:自发文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3、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供应对象为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 执行日期:1996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新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国税函[1997]457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纳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免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火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经批准设立的出境免税店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店(以下简称: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实行下列退税政策: 一、开放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的商品品种。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不在对免税店经营其他国产品在品种上加以限制。对免税店允许经营的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 二、简化对允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税手续。对中免公司统一采购并报关进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出境免税店销售的商品视同实际出口,海关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同时上传电子数据,中免公司统一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增值税的退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执行日期:2003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2003年10月23日 财税[2003]201号)。 4、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等20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权的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日期:199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中列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停止执行后,凡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可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商业企业各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执行日期:2003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5号)。 5、出口集装箱准予退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海关对用于出口的新造集装箱,在生产企业按规定运抵指定堆场并持有关单证办理报关和出口核销手续后,可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单不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和离境日期,仅注明堆场名称。 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凭海关签发的上述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集装箱退税手续。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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