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你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沪税进[2001]38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出口的国产货物是否准予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总局决定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第12号令)等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 7、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53号)相关文件: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财税字[1999]34号;国税发[1999]68号。 将“以产顶进”钢材名称改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7日 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 8、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执行日期:1999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 9、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执行日期:自文到之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 10、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以货币采购的国产设备(属目录范围内),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执行日期:1999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 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规定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执行日期:2004年7月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 11、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自批准之日起的货物,可按现行有关出口退(免)税规定办理退(免)税。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出(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1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出口的,如能提供以下凭证资料,可按先行出口企业收购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1)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2)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交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日。《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02) 13、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65号)。 1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机构出口的成品油,准予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372号) 15、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5号)。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执行日期:2002年9月1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2002年9月13日 国税发[2002]116号) 16、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执行日期:2001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17、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12号) 18、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予以退税。 对2002年5月1日以后,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执行日期:2002年5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 19、通过监管仓出口的货物 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执行日期:2003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20、为促进边境小额贸易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政策。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试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 21、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所称“物流中心外企业”,指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自保税物流中心(B型)封关运作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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