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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注释(二十四)
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作者:庄树强 作者: 日期:03-05-31

注24 关于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问题解释。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综合上述政策:(1)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无论是否有进出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无论是否有进出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税办法。(3)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仍实行“免、退”税办法。(4)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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