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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031号最新诠释V2.0:注4 关于是否给予退(免)税的问题的解释2
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作者:庄树强 作者: 日期:05-01-04

    8、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恢复桐木板材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号为44079920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率为13%。

    二、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2004-12-22财税[2004]201号)。

    5、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外汇人民币牌价×规定税率-进项税额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

    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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