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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031号最新诠释V2.0:注12 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率问题的解释3
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作者:庄树强 作者: 日期:05-01-04

    20、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

    21、为增强我国棉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1]74号)

    22、经国务院批准,棉纱、棉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范围包括目前海关税则第6类30章、第11类52章、58章、60章至63章中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

    (2)以上货物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下达。

    (3)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01]208号 )

    23、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

    执行时间:2002年1月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

    24、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棉花包括:海关出口商品代码5201未梳的棉花、5203已梳的棉花和52029900其他废棉。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2]28号)。

    25、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46号)。

    26、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出口菠萝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75号),要求对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1)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菠萝渣属于工业产品,不属于农产品,无论是否农业生产者自产,均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出口的菠萝渣(商品代码230890002),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2)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715号)。

    27、铂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

执行时间:2003年5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28、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执行时间:2004年1月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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