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 码:
忘记密码 注册新账户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 本站新闻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读 | 退税基础 | 生产退税 | 免费咨询
外贸退税 | 退税会计 | 退税筹划 | 税案评析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贸退税 >> 常见问题 >> 正文 站内搜索: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来源: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作者:大连龙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作者: 日期:04-04-20

    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退税,在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同时,必须附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称“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称“分割单”)。

    出口企业无法取得“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

    (一)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和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非出口企业的货物;生产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非市县外贸企业的货物;

    (三)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除外;

    (四)出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而未缴纳的;

    (五)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

    (六)国家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货物,包括卷烟。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热门点击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82 5869729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