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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销售转为直接出口的退税处理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问:作为一家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进口一批产成品,拟在国内销售,已缴纳进口环节关税与增值税。但由于市场原因没有在国内销售,转为直接出口。请问:此种情况下,出口时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吗?请给出相关税收法规。谢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的规定,对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出口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贵公司的情况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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