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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收齐单证的处理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收齐单证如何处理?

    答: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天未按规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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