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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凭证、资料的检查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退税凭证、资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申报表及其附表;二是退税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外销发票),对退税凭证、资料的检查,主要检查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表及附表的逻辑性,以及退税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一)退(免)税申报表的检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财务上已做销售处理并取得有关凭证后,按照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由企业自己计算,填写和报送税务机关的一种法定书面报告,对其检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检查申报的退(免)税资料是否完整。包括:出口企业申报的附报退税资料是否完整;出口退税货物的进货凭证装订册与出口凭证装订册是否规范、整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的填列是否齐全。 

  2、检查退(免)税申报表是否符合逻辑。

  ⑴外贸(工贸)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申报表》与附表的《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出口申报明确表》金额是否一致,《汇总表》与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

  ⑵对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检查《生产企业“先征后退”申报表》中所列的出口货物出口销售额是否属于附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注明的外销收入。

  ⑶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检查其表中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内销货物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与附表的各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应指标合计数是否一致。

  ⑷检查退免税申报表中,每美元的退税额,是否符合本地的实际水平,对于忽高忽低的,要进一步查明原因。

  (二)退(免)税凭证的检查

  对退税凭证的检查,主要检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和准确。

  1、专用税票和专用发票的检查

  根据现行规定,外贸企业申请办理退税,其进货凭证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统称专用税票)。对其检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⑴检查专用税票和专用发票上的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银行帐号等项目与申报退税企业是否相符。

  ⑵检查专用发票是否是抵扣联,有无用其他联代替或复印件代替的现象,专用发票上的购货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是否清晰、有无伪造现象,此外还应检查出口企业提供的专用发票上是否已加盖了“已申报”(是指已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字样,防止企业把已在内销货物中抵扣的发票混入其出口货物的专用发票中。

  ⑶检查专用发票的票面内容结构,版式种类及版本号、防伪标记(水印防伪图案、红色荧光防伪标记、无色荧光防伪标记)是否准确。

  ⑷检查由防伪税控开具的电脑专用发票,是否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有无认证税务机关加盖的印章。

  ⑸检查专用税票上的专用发票号码是否与所附的专用发票号码一致,专用税票上的计税金额是否与所附的专用发票上的计税金额(合计数)相一致,专用税票上的征税税率、单价等内容是否与所附的专用发票上的内容一致。

  ⑹检查专用税票上的征收率开具是否正确。

  2、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检查

  《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是出口企业根据其与外商签订的出口合同和外商按合同规定发出的信用证自行填制的,由报关海关检验以证明出口货物的种类、数量、金额、经营单位、贸易方式等内容及单货相符的书面证明。对报关单的检查主要侧重两个方面:一是真实性的检查。即检查报关单是否是伪造的;二是内容的检查。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⑴检查报关单是否加盖了海关验讫章,印章是否清晰真实,有无伪造现象,对有疑问的《报关单》应及时与报关海关联系,调查清楚。

  ⑵检查所附的报关单是否是黄色的并印有“出口退税”字样,其贸易性质栏是否填明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有无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不退税项目混入一般贸易申报。检查报关单“目的港”一栏,是否将进入保税区或保税区仓库等不离境货物申报退税。

  ⑶检查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企业海关代码与申报退税的企业名称,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一致。出口退税的申报单位应是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对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检查其有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单位名称与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⑷检查报关单的运编号、出口数量、销售金额与企业申报数是否一致,报关的价格与价值有无明显的背离现象。

  这项检查主要是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出口销售发票的有关内容相核对,如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应查明原因,例如发现申报的销售数量小于报关单上注明的销售数量,应在备注栏上注明,并注意与以后申报同类货物退税的核对,如果发现申报的出口数量等大于报关单上的内容,应以报关单为准。

  ⑸检查报关单上出口货物上的计量单位与企业申报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是否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要检查其出口数量的换算是否正确,对通过增加商品扩展码的方法改变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的,要检查计量单位的换算是否准确,有无通过改变计量单位的方法而增加实际出口数量或减少进货数量。

  ⑹检查报关单上出口商品码所适用的退税率与申报退税率是否一致,有无将退税率低的货物混入退税率高的货物申报退税。

  ⑺检查报关单上的收汇核销单号与所提供的收汇核销单上的编号是一致。

  3、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检查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出口货物的企业凭银行结汇水单,经外管局审核后出具的出口已收汇且核销的一种证明单据,是出口货物的企业财务部门凭以核销应收外汇帐款的凭证。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检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⑴检查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单位名称是否与申报退税的企业一致,属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单位名称是否与受托方企业名称一致。

  ⑵检查收汇核销单是否是出口退税联,核销单号码与报关单上的核销单号码是否一致,核销单上的出口数量、收汇金额是否与报关单上的一致。

  ⑶检查收汇核销单上是否有主管该出口单位的外汇管理局加盖的已核销印章,此外还要将收汇核销单上的核销金额与结汇水单相核对。

  (三)退(免)税帐簿的检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所涉及的帐簿,主要有“自营出口销售明细帐”、“库存商品明细帐”、“应收(付)外汇明细帐”、“应收出口退税明细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等。对帐簿的检查,主要与出口企业申报的有关数据、金额进行核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的检查

  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是记载出口企业的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方式对国外出口及供应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⑴检查销售明细帐金额是否与外销发票金额一致,如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是否存在退关退货等现象。

  ⑵检查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其销售明细帐记载的金额是否按离岸价(FOB)入帐,是否将运保佣费用从到岸价中剔除,明细帐上记载的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注明的外销收入是否一致。

  ⑶检查外贸企业记载的销售明细帐中的“出口数量”是否与企业《退(免)税申报汇总表》所附的《出口明细表》中“出口数量”一致。

  ⑷检查销售明细帐中“贸易国别”及摘要栏中“目的港”、“客户名称”,是否把以出抵进和境内销售等无报关单部分混入一般贸易中申报退税。

  2、库存商品明细帐的检查

  库存商品帐记录了企业出口商品购、销、存情况,检查该帐户应结合检查其有关对应帐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检查借方发生额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发生额之间的逻辑关系;检查贷方发生额是否与“自营出口销售成本”帐的借方发生额相一致,有无多转或少转成本的问题。

  3、应收外汇明细帐的检查

  对应收外汇明细帐的检查,首先应查明未结汇部分的总金额,然后查阅有关批文,从中剔除中远期未结汇部分,检查其期末结汇余额与企业退税申报表中相应金额进行核对,查明有无把未结汇的部分混入结汇部分申报退税。

  对实行A-B类分类管理的出口企业,每年清算结束后,对应结汇而未结汇的出口货物,按一定的比例,计算分摊未结汇货物的应退税款,限出口企业补交入库或抵减下一年度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

  4、应收出口退税明细帐的检查

  对应收出口退税明细帐的检查,主要核对其借方发生额是否与退(免)税申报表(包括外贸、生产企业、其他企业)的金额一致,如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贷方发生额是否与税务机关开具的收入退还书一致,如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

  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检查

  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检查,主要核对:一是其借方反映的进项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和贷方反映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对应的项目是否一致;二是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与《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中相对应的栏目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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