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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办理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运已补税证明》应据实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5、未申报退税就发生退运的,退税机关须收缴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并在原件上加盖“已办退运证明”印章;

    6、因未付货款而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出口企业出具有关情况说明,并提供供货企业出具的证明;

    7、企业申请报告;

    8、《退运已补税证明申请表》;

    9、电子数据申报软盘;

    10、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出口企业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出口企业应将所有资料复印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相关说明、证明单独装订成册,交退税机关留存。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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