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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免、抵、退”办法的财税处理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抵”是指生产性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务机关可将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反之,未抵顶完的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实行“免、抵、退”办法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在计算当期出口货物应退税、应免抵税、不予免抵税的税额时:

    当外购货物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收率一当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收率一退税率)],借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退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收率—退税率)],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不予免抵税额)”科目;按应予退回的税额加上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按不予免抵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作如下会计处理:

    货物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货物的应收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出口退税款,借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按不予免抵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科目;按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按规定征收率计算的应交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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