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资企业按历史汇率计算退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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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
税法规定,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具体实施办法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可以用人民币缴纳税款;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按市场汇价兑换为人民币缴纳税款。为了避免在退补税时因汇率变动引起外币损失或增溢,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准许用历史汇率计算退税。即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的,如果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时,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原缴纳税款时的市场汇价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退税;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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