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退税是否可按CIF(到岸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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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
出口销售收入是按离岸价(即FOB)入帐,而不是按CIF价入帐。出口退税也是按FOB计算的。财税[2002]7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对上述计算公式作了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这就是说出口销售收入应按FOB入帐,如果按CIF入帐,在申报退税时,应从出口销售收入中减除运费、保险费、佣金等,CIF与FOB之差作应收帐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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