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料加工退(免)税基本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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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
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的退(免)税政策同一般贸易政策相同,对国家规定出口属于退(免)税的产品,享受退(免)税。对国家规定出口不予退(免)税的产品,应按规定征税。进料加工退(免)税相对来料加工而言比较复杂,大体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规定退(免)税的货物进料加工复出口,现行政策规定实行退(免)税。
(1)外贸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税货物
外贸企业自营进料加工业务有二种形式: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
A、作价加工: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生产,并给加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外贸企业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外贸企业凭退税部门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对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税。加工企业取得外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做进项抵扣,加工企业将进口料件加工完的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并给外贸企业开具成品的增值税发票,外贸企业凭成品的增值税发票申报退税。退税部门扣除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作价给工厂开具发票税款部分的差额部分给予退税。
从2004年4月1日起,政策规定了外贸企业进料加工采取作价方式的,必须到税务部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未按规定办《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B、委托加工: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无偿调拨给加工企业进行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外贸企业付给加工企业加工费,并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复出口后,外贸企业凭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规定的凭证办理退税,其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复出口商品的退税率执行。
(2)外贸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免税货物
外贸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免税货物,无论是作价加工还是委托加工,货物复出口均实行免税政策。
(3)外贸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免)税货物
外贸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无论是采用作价加工还是委托加工,也无论是国家规定的退税货物还是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均实行免税政策。
(4)外贸企业代理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免)税货物
企业(委托方)发生的进料加工业务,委托外贸公司(受托方)代理进口料件,加工出产品再委托外贸复出口,也称双代理。
双代理业务外贸公司只是代理进口和代理出口,既不垫付资金,也不承担经营风险,收取代理费上缴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不存在退(免)税业务。但是,在料件进口后凭进口报关单和进料加工手册等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将《代理进口证明》及进口报关单等资料交付给委托方,委托方凭此资料到当地退税部门用于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免税货物或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办理),货物加工完成后再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外贸公司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代理协议等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付给委托方用于办理退(免)税。
(5)生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税货物
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生产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国家规定退税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由于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海关实行保税,在进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抵、退”税计算时,有征退税率差的货物出口变的相对复杂。为了保证加工出口企业进口料件被海关保税部分的税款在出口退税当中免于征收,通过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方式进行虚拟税款来解决。
现行政策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料件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6)生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免税货物
生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是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金通过“进项税金转出”转到成本当中。进项税金划分不清的应按收入比例划分来结转。
(7)生产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免)税货物
生产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无论是退税货物还是免税货物,均实行免税政策。用于进料加工所发生的国内负担的税金,由于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不了增值税发票而是普通发票,不存在进项税转成本的问题,本身所负担的税金就在成本当中。
(8)生产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后改为一般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免)税货物
生产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行的进料加工,在进口料件部分出口还有剩余的情况下企业改成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时,剩余的进口料件是否准予虚拟税款,即是否给予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变为一般纳税人后的剩余进口料件是否准予虚拟税款。从增值税的原理、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以及增值税征税规定来考虑,应该对剩余进口料件给予虚拟税款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9)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复出口规定退(免)税的货物申报超期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出口企业是指生产型或贸易型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复出口国家规定退(免)税的货物,超过政策规定的申报期应视同内销征税。其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生产企业这部分料件的进口额是否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如果已经办理了,还需用红字填写“进料加工料件明细表”冲减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
2、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进料加工复出口,现行政策规定实行征税。
自2006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包括一般纳税人生产型和外贸型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型和外贸型的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其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自2006年9月15日起,对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列入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这就意味着政策即将发生变化(目前还没有新的政策),上述应纳税额的公式发生变化,其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率-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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