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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税款计算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1、按规定可开具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的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确定征收率并计算增值税税款;如销售用于出口的是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货物适用的税率(额)计算消费税税额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2、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按5%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专用缴款书”;

  3、对小规模纳税人(除第4条所列外)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一律按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4、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专用缴款书”;

  5、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的加工费,由受托方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税,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6、从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公司调拨的货物,其调拨环节有增值的,“专用缴款书”的“计税金额”栏为增值额的全额,“征收率”为增值税法定征税率;

  7、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的货物,其“专用缴款书”的“计税金额”栏为加工费,“征收率”栏应填写17%,即加工费必须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税。

  对上述1、2条缴纳的增值税,其少缴部分应补缴入库;多缴部分经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查确属自产产品,并核实进项发票真实、资金往来、生产经营规模正常、没有偷漏和欠缴增值税情况后,允许在当期或下期应纳税增值税税款中予以抵减。对上述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如一个季度内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可以从国库退还,暂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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