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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区水、电、气的退税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水、电、气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行为发生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退还的税款。

  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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