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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1、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对库存出口商品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衡购进单价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1+征收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有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回收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退税率确定。

    二、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为“离岸价格”、“海关已核销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当期进项税额”。

    1、采用“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出口退税的,退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即为外销收入。

    2、采用“免、低、退”办法计算退税的,退(免税)依据当期进项税额或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

    没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退税依据可以比照上述第1条办理。但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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