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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内企业加工贸易的退(免)税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问:境内保税区的一个从事加工贸易(未确定是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的企业, 从国内购买部分原材料加工后出口,请问产品出口时,是否也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的退(免)税处理一样吗?

    答:根据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

    所以,对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从境内或境外加工生产出口的货物可以办理退(免)税。

    一是从境外购入原料加工出口的为加工贸易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进料加工实行免抵退税,一种是来料加工实行免税政策。

    二是从境内购入原料加工出口的货物视为一般贸易按免抵退税政策办理,但对于国家列名的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保税物流园区(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洋山保税港区(简称港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的区内企业从境内购入的,是按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出口享受免税政策。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对于进入保税区的产品加工出口后,能享受退(免)税的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保税区内企业必须为生产型出口企业。

    二是购入境内原材料的企业,必须有进出口经营权,但没有确定外贸或生产企业,境内企业只要有进出口经营权就可。

    三是从境外购入的,属于加工贸易形式,必须提供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1、进料加工,退税计算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中的公式计算就行。

    2、来料加工,按免税办理,但对在境内购入的辅料用于出口货物的不能免税,其境内购入的进项税额做转出。

    四是对在保税区内的出口货物,如果不在区内出口,转到境内区外,是讲不在保税区内出口在国内其它口岸出口的,也可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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