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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准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一般的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特准退税的产品主要有:

    1.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和海员的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报关单办理退税;

    4.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 

    国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3个条件,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明确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产品;

    3.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

    4.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

    5.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出口产品;

    6.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

    7.军工系统出口的企业范围;

    8.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或进口原钻石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9.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

    10.未含税的产品;

    11.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商品暂不退税。

    二、哪些企业可以出口退税

    1.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经过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主要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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