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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退税政策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问:新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政策发生了变化,现在的规定是什么? 

    答:新办生产企业退(免)税登记。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持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自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进口退税登记。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标准。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两项例外规定是:一是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二是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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