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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一)准予办理退税的企业范围及货物范围

    1、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贵重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

    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⑴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⑶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⑷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

    ⑸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或收汇核销的,委托方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二)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根据退税税款归属原则,应在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进行。

    1、委托方是生产企业的退(免)税规定

    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分别不同情况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免)税款。

    若委托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如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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