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准不予退税(免)税的出口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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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
国家规定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其合金、白金等;糖;
4、出口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出口的免税农产品;
5、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并持普通发票的除列举特准退税的十二类货物之外的出口货物;
6、非指定经营企业出口原高科率货物和贵重货物;
7、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
8、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9、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非自产货物;
10、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货物。涉嫌骗税的出口货物在未查清之前,也不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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