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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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店品和用具; 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4、古旧图书; 5、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6、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7、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1)饲料;
(2)农膜;
(3)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胺、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 服、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胺、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尿素、磷胺和硫磷胺;
(4) 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
(5)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6) 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费甩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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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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