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 码:
忘记密码 注册新账户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 本站新闻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读 | 退税基础 | 生产退税 | 免费咨询
外贸退税 | 退税会计 | 退税筹划 | 税案评析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退税基础 >> 出口退税概论 >> 正文 站内搜索:
境外加工的基本政策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一)境外加工的概念

    境外加工贸易是指国内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的同时,利用当地的劳动力开展加工装配业务,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的一种国际经济合作方式。

    境外加工目的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使更多的中国企业成为世界顶尖企业;有助于绕开外国的贸易对中国的贸易壁垒,直接进入外国市场;利用中国竞争优势、技术领先的生产企业打入国外市场。

    (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基本政策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17号)文件精神,联合下发关于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出口退税政策的文件。具体政策如下;

    1、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下同)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2、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下同)×适用退税率。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其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使用的二手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二手设备如果是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税额=(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1+扣除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为购货时的货物征税税率。2005年4月1日起(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    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

    3、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须提供以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等。

    (三)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基本政策分析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免)税政策既同一般贸易又有其特殊性,和一般贸易相同是因为:

    1、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如果是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仍然实行征税。

    2、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凭票)退税方法;生产企业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3、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实行退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实行免税政策。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免)税政策又有其特殊性是因为:

    1、生产企业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单项(凭票)退税政策,不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2、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扣除折旧部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

    3、附带申报资料不同,不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是必须提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热门点击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82 5869729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