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偿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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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
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货物,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货物补偿报关出口后予以办理退税。但补偿贸易出口货物应就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贸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出口退(免)税规定
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虽然要由外贸企业进行出口结汇,但由于补偿盈亏和有关设备与成品进出口所发生的费用都由工厂负担。而外贸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工贸之间是属代理出口关系,应比照代理出口办法退税。因此,生产企业必须凭外贸企业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等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
2、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是指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补偿贸易合同,在引进技术、设备、材料后,将其作价卖给工厂,然后以收购货物的方式,再对外商进行补偿。由于外贸企业采取了收购货物出口补偿,所以对这种补偿贸易的退税管理,可以比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退税的办法办理。这种补偿贸易与自营出口业务的区别是该项目出口货物成本是在加工补偿出口销售帐中体现。因此出口退税要以加工补偿出口销售帐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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