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 码:
忘记密码 注册新账户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 本站新闻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读 | 退税基础 | 生产退税 | 免费咨询
外贸退税 | 退税会计 | 退税筹划 | 税案评析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退税基础 >> 出口退税概论 >> 正文 站内搜索:
外轮供应的出口退税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可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一)外供、远供企业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在供船销售环节予以免税。

  (二)对购进供应外轮和远洋国轮的货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和适应退税率予以退税,应征消费税货物可按提供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予以退还消费税。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办理退税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外销发票;其中,外销发票须列名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3、外汇收入凭证;

  4、退消费税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具体计算如下:

  当期应退增值税=当期外供货物购进金额×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

  当期应退消费税=当期外供货物购进金额(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三)外供、远供企业应对外供货物单独核算,当期外供货物的购进金额无法划分清楚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外供货物的购进金额

  =当期全部货物的进项金额×(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由主管征、退税机关共同核定,比例一经确定一年不变,年终清算,多退少补,征税机关可以根据此比例划分核定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热门点击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82 5869729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