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轮供应的出口退税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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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可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一)外供、远供企业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在供船销售环节予以免税。 (二)对购进供应外轮和远洋国轮的货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和适应退税率予以退税,应征消费税货物可按提供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予以退还消费税。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办理退税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外销发票;其中,外销发票须列名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3、外汇收入凭证; 4、退消费税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具体计算如下: 当期应退增值税=当期外供货物购进金额×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 当期应退消费税=当期外供货物购进金额(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三)外供、远供企业应对外供货物单独核算,当期外供货物的购进金额无法划分清楚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外供货物的购进金额 =当期全部货物的进项金额×(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由主管征、退税机关共同核定,比例一经确定一年不变,年终清算,多退少补,征税机关可以根据此比例划分核定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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