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供货企业生产能力的调查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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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6-23 |
供货企业销售的出口货物,可以根据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证明”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有关统计办法进行统计分析,如出现以下情况的属异常。
1、供货企业在短时间内(1个月左右),集中生产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一些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出口货物的金额较大的。
2、根据供货企业的纳税人登记码,通过“出口退税审款系统”中有关功能和其它一些办法,调查在一个地区内,该供货企业在近时间内销售的总体情况。如销售额很大的,认定为销售异常。
3、供货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连号发票,并且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相同,金额又接近规定的限额。
如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市工艺服装厂,在1997年8月23日签订1份出口服装合同,1998年1月报关出口,而供货方税务局回函,该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投产日期是1997年6月,首批产品销售时间是1997年12月,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该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销售出口服装90万件,这是不太正常的,共涉及出口额360万美元,进项金额2794万元,应退税额3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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