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 码:
忘记密码 注册新账户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 本站新闻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读 | 退税基础 | 生产退税 | 免费咨询
外贸退税 | 退税会计 | 退税筹划 | 税案评析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退税筹划 >> 筹划实务 >> 正文 站内搜索:
如何让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待查 作者:待查 日期:07-09-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智残”和“弱视”人员也属于安置“四残”人员的范围,但这些人员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能上岗。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税务咨询热线: 0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热门点击
本站服务 | 关于本站 | 来访路线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82 5869729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京ICP备07028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