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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取证”,发现2台破碎机化整为零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邓志忠 曹文廖 永红 张辉贤 作者: 日期:07-08-20

  日前,江西省安福县国税局稽查人员通过网络,查证一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却化整为零,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修理配件名义骗取抵扣进项税,偷逃税收1.69万元的案件。
  稽查人员在对某铁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在2007年3月购进的矿山机械维修耗材中,有2笔业务,发生时间前后相差2天,且都是向同一矿山机械制造厂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配件名称为机壳、大轮、动颚、轴承等,每份发票注明的配件型号都一样,票面价税合计为5.8万元,总计11.6万元。该矿以制造费用———修理费用入账,进行税金抵扣。
  稽查人员询问企业会计,会计说企业每年都要对矿山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因设备较贵,配件也贵,这些配件是在检修过程中所耗用的,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一年,按会计制度作修理费用列支,进行进项税金抵扣。稽查人员来到车间实地查看,但都已安装在设备上,难以发现问题。
  怎么办?带着疑问,稽查人员想到了互联网。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厂家名称、配件型号,通过互联网查询,发现该供货厂家是一家专业矿山设备制造公司,主要生产矿山用破碎机,只进行整机销售,一般不单独销售配件。再通过型号查询,该型号为一颚式破碎机,销售单价为每台5.8万元,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配件价税合计金额基本一致。至此,稽查人员初步判定,该矿存在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进行偷税的现象。稽查人员将网上相关信息、图片进行下载,并请该矿负责人进行解释。在事实面前,该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企业新上一条生产线,购进了2台破碎机,为了少缴增值税和缓缴所得税,要求供货方将该机器化整为零,开成配件发票,这样不仅可多抵扣进项,还可直接进入当年成本。最后,税务机关按照税法,依法对其作出了补税1.69万元,罚款1.69万元处理。
  办案心得
  目前,信息化飞速发展,网络资源十分丰富。税务稽查借助网络,有时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网上“证据”也能成为稽查案件的突破口,当稽查案件陷入僵局时,不妨试试网上“取证”。
  作者单位江西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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