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执行税款法院不能“代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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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荣彩 作者: 日期:05-03-29 |
近日,某县国税局对聂某等5户拒不缴纳税款的个体砖瓦窑主作出处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就此案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应纳未纳税款共57000元,滞纳金3420元,罚款114000元。然而人民法院没有受理国税局的申请,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把未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混在一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违法律有关规定。税款、滞纳金的强制执行只能由税务机关行使。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该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可见,人民法院也没有权力对税款、滞纳金强制执行。 其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显然,在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不宜采取强制执行,只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才能强制执行,而且税务机关自身就可以强制执行,当然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的税务机关认为人民法院执法更强硬,纳税人更畏惧,遇到纳税人软磨硬拖不缴税款时,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助人民法院力量,整顿税收秩序,固然能收到明显成效,但人民法院不是税务局的执行科,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行事,这是依法治税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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